在索賠到達法院之前達成和解有其利弊。為了獲得三倍的賠償,必須證明敗訴方故意違法,一個簡單的例子就是專利侵權,如果能夠證明侵權方明知侵權行為不合法并繼續追訴,那么這個案件可能會獲得三倍的賠償,同樣,在其他任何可能的案件中也一樣表明某人故意選擇以法律禁止的方式行事可能是有資格的。相比之下,如果某人犯了錯誤,但不是故意的,他或她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三倍的賠償責任。例如,如果一個司機因車禍起訴另一個司機要求賠償損失,三倍賠償金不會被判給三倍賠償金,除非另一名司機故意違反法律造成事故。基本上,這些賠償金是為了懲罰那些故意選擇造成傷害的人,而這些賠償金不適用于那些不符合"故意行為"標準的案件。有關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可以變得復雜起來。有時人們在收到三倍賠償金時就要承擔納稅責任,而在有國際成分的情況下,如果他們禁止懲罰性賠償金,其他國家可能不愿意獲得三倍的賠償金也可能有些情況下,要求將賠償金乘以賠償金,但這并不實際,因為敗訴方無法支付增加的賠償金。如果一個案件有資格獲得這種損害賠償金,這在一開始就很明顯,在其他案件中,當案件在法庭上審理時,可能會被揭發。律師通常會試圖告知他們的當事人,如果有可能得到三倍的賠償金,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能會鼓勵客戶考慮和解,以減少賠付金額。起訴損害賠償的人應仔細考慮和解要約,因為接受和解要約有其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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