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而受傷的人&;一個人的疏忽或粗心大意有權對責任方提起人身傷害訴訟。當一個人因他人的疏忽、粗心大意或非法行為而受傷時,他或她有權對造成傷害的人提起人身傷害訴訟。通常,原告向造成損害的人的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但并非總是這樣。該訴訟稱為侵權訴訟,在民事法院提起。
如果雙方都同意調解協議,則調解協議將具有約束力。當原告向法院提交文件時,本案已進入審判階段。然而,盡管所有人身傷害訴訟都有可能進行審判,并由法官或陪審團解決,但許多此類案件都是庭外和解的。案件頻繁結案,因為原告和被告都不想冒著去審判的風險,讓法官或陪審團決定賠償金相反,通常雙方協商達成一項協議,被告支付原告一筆錢,原告同意放棄起訴權人身傷害調解是一種形式化的談判,由持牌調解人監督原告與被起訴人之間的談判。該調解人可以是法院指定的,也可以是經常在保險公司工作的人。通常,監督人身傷害調解的專業調解員是持牌律師或仲裁員。但這不是一項要求,而且成為專業調解員的具體資格因司法管轄區和情況而異。調解員無論其資格或執照如何,都旨在幫助當事人在人身損害調解中,調解人試圖促成雙方都同意的妥協,被告同意以某種方式賠償原告,原告同意接受賠償,人身損害調解中的調解人可以通過多種方式促成這一協議的達成,他們可以鼓勵積極傾聽,讓雙方陳述各自案件的最強項,雙方都陳述了自己的訴求,也可以通過其他調解手段幫助當事人找到溝通的方式,當當事人接受調解時,他們會與調解員和其他人一起工作,雙方都不一定會同意,而且雙方都可以隨時退出人身傷害調解。一旦他們達成一致,并簽署正式協議,他們受這一法律文件的約束,即他們在調解中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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