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照顧子女的歷史會影響兒童監護權案件。法院在提供子女監護權時,積極的環境是至關重要的因素決定。經濟資源,如為兒童提供住房、食物、衣服、醫療和教育的能力,可能是大多數兒童監護準則清單中的首要問題。安全因素也是關鍵問題。法官和法院對忽視或虐待兒童持悲觀態度,無論是身體上、精神上、情感上還是性方面。如果社會服務或執法機構被要求調查此類指控,法官可能會取消一名可能是有害行為一方的請愿人的資格。
如果監護父母或監護人將幼童單獨留在家中或以其他方式危及到她,他們可能會被指控忽視兒童。法院也可能會記錄之前的參與程度在大多數情況下,孩子的監護權糾紛是在離婚的父母之間發生的如果父母中有一方長期不在孩子的生活中,或者有可接受的證據表明一方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很少或根本沒有接觸過孩子,法院在試圖做出監護決定時,可能會考慮到缺乏參與的情況。
如果兒童正在從精神創傷中康復,兒童監護指南可能會包括治療建議。尋求兒童監護權的人目前的參與也是法院的一個主要考慮因素在所有的兒童監護指導方針中,積極參與孩子的生活是最關鍵的一條。一個人有多少時間可以用來對孩子進行基本的日常護理和監督也是很重要的。孩子在任何時候都有合理的時間不僅表現出對孩子的成長和幸福感,也會給孩子傳遞一種安全感和自我價值感。法院確實考慮到了父母工作和謀生的需要,但可能會消極地看待一些因素,如經常出差和10-12小時的工作日。最后,兒童監護權申請者的個人性格可能是所有兒童監護準則中最重要的因素。兒童在他們的生活中學習并模仿權威人物的行為,尤其是在他們年輕的時候。大多數法院希望要求監護權的人表現出成熟,在把孩子交給他們照顧和控制之前,他們有良好的道德和相當穩定的生活。犯罪記錄、藥物濫用、不忠、不良的工作經歷和不償還債務只是法院可能考慮的幾個因素,在這些因素中,法院可能會決定一個請愿者是否表現出適當的性格和個人特質,這些因素都是會對孩子產生積極的影響這些兒童監護指南包含了最重要的基本資格,幾乎所有的法院都經常依賴這些基本資格來對兒童監護案件作出判決。更具體的兒童監護指導方針可能會因所在地而異。如果具體行為可能會出現異常情況,則可能需要額外的兒童監護指南在特殊情況下會產生不利影響。
申請兒童監護權的人的個人性格是兒童監護準則的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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