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打架的詞語是為了引起情緒上的痛苦。有時也被稱為仇恨言語,但言語或文字表達的意圖是煽動聽眾或讀者的暴力。這一點可以針對特定的人或者按照種族、宗教或其他文化定義的一般人群。所使用的詞語通常不只是他們自己考慮的,但是,在社會變革集會上,某些詞語可以作為反對團體對集會上的人所說的話的證據,而不被認為是非法的。同樣的話,如果在一群反對變革、似乎處于暴力邊緣的人中間說出來,可能會如果可以證明使用斗毆詞的目的是煽動暴力,那么這是非法的。
打架的話可能會導致人身暴力。這種細微的差別,即需要證明意圖,往往導致法院如何審理有關斗毆詞的特定案件。例如,在美國,在1942年查普林斯基訴新罕布什爾州,沃爾特·卓別林斯基因對一名執法人員使用憤怒和可能冒犯性的語言而被捕。美國最高法院支持逮捕,該法院裁定"……通過他們的言論造成傷害或傾向于煽動立即破壞和平……"的言論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對美國憲法和言論自由的保護。自從那次裁決以來,其他的裁決則狹義地界定了"打架"的含義,以確保此類法律和裁決不被用作政府審查的手段。社會可能普遍希望限制個人出于禮節而使用冒犯性或有辱人格的語言。然而,美國法院一直在維護個人的權利只要語言不越界并試圖在聽眾中引起暴力行為,就可以說出他們喜歡的話。加拿大對言論自由也施加了類似的限制,因為這種言論是為了引起暴力或破壞和平的。
在美國,打架斗毆的言論不被視為言論自由,也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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