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是一種令狀。法院簽發的基本概念文件有多種形式。令狀通常對收件人來說是最獨特的:大多數情況下,除非是為官方聽眾準備的,否則文件不會帶有此名稱例如,他們通常不會以個人身份發放給個人,盡管人們通常可以申請,一些最常見的例子包括人身保護令,通過人身保護令,一個人可以請求法院免除他或她認為是非法拘留的行為;以扣押為重點的文件還允許法院下令扣押由一方占有但屬于另一方的財產,通常是政府或某些政府機構,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法院作出有利于債務人的判決時
當美國最高法院同意聽取與案件有關的論點時,它會發出調取令。有時,法院會自行撰寫和發布這些文件,通常是在作出判決后,這是理所當然的事。通常也可以要求提供這些文件,通常通過請愿書進行。請愿程序因地而異,甚至因法院而異,通常由律師或其他訓練有素的法律顧問提交。
調取令要求最高法院對已經上訴完畢或處于最后階段的案件進行復審和裁決普通法起源于英國,這些工具作為法院命令活動的方法,開始于普通法是國家法律的時代。最初,文件是一封來自有管轄權的當局的信件,表明需要采取一些行動。當時,必須發出請愿書,以便審理案件1999年通過的伍爾夫改革案,用一種更為簡化的訴訟請求書取代了使用這些形式提起民事訴訟的做法。在大多數情況下,目的和核心功能大致相同。
令狀是法院簽發的一種書面法律文件,命令某人采取行動或禁止該人在美國法律中,美國也使用這種形式的法庭文件作為實施某些行動或變更的手段,最初這一程序與英國法院的程序相一致——盡管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兩種制度的使用方式有所不同。在美國,《所有令狀法》允許聯邦法院在該國簽發必要的文件和命令,以協助其司法管轄然而,在1938年,聯邦規則和民事訴訟程序廢除了某些案件中的某些格式,因此現在可以通過法院在未決案件中的訴訟和動議獲得某些救濟。印度法院印度的法律體系也使用令狀。事實上,印度憲法授予其法院使用令狀的權利在這個國家,最常見的一種是相關的禁止,即上級法院禁止下級法院受理案件,說明該法院沒有適當的管轄權,并指示下級法院將與案件有關的任何記錄送交上級法院審查。在美國,當最高法院批準請愿人從另一個法院重新審理案件時,使用相同的名稱。
逮捕令被視為法院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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