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盜竊史的被告,欺詐或挪用公款罪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寬大處理。被告濫用或盜用的資金數額往往是決定挪用公款判刑的首要問題。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被定罪的貪污犯可能需要向受害人支付被竊金額的賠償金。此外,他或她可能還必須向政府支付罰款,有時最高可達被盜金額的兩倍。毫不奇怪,這會導致許多被定罪的盜用者陷入財務困境。如果數額較小,罰款可能會限制在與被盜金額相等的罰款范圍內,但被定罪的被告人仍有責任向任何受害人支付賠償金。
入獄是貪污的一種可能后果。過去的犯罪記錄可能會對貪污判決產生重大影響。被告人有長期的欺詐行為、盜竊行為,或者其他貪污罪可能會發現自己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寬大處理雖然很少有地區的法律要求對具有歷史定罪模式的被告人給予更高的懲罰,但一些法官和陪審團可能會將漫長的犯罪歷史視為未來行為的象征,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貪污罪判處最嚴厲的刑罰。
貪污罪的量刑要考慮到被偷的數額。在某些情況下,犯罪情節也可能促使法官或陪審團減輕處罰。如果貪污犯沒有犯罪記錄,是出于絕望情況,比如需要資金來應對健康危機,法院可能會選擇對貪污罪判刑,但不包括長期監禁或造成嚴重的經濟困難。在某些情況下,社區服務和賠償可能是監禁和最高罰款的替代品。許多貪污罪都要遵守一個被稱為訴訟時效的時鐘計時。這對如何進行限制長期以來,原告必須對被告提起訴訟;這通常意味著要確保懲罰與當前的情況相關。訴訟時效因地區而異,如果地區采用"發現規則",即在發現犯罪時從法規開始計時,訴訟時效也可延長在某些地區,挪用公款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有清白的記錄或犯罪記錄可能會影響對挪用公款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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