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1911年,美國根據《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的要求,對標準石油公司提起訴訟。標準石油公司壟斷了美國的石油業務,并利用其壟斷權力向消費者施加不合理的價格,以保持最高法院裁定標準石油公司有罪,但裁定非法行為不是壟斷,而是由此產生的不公平和限制性行為美國還以違反反壟斷法為由對美國煙草公司提起訴訟。在本案中,法院再次裁定,僅僅擁有壟斷權并不違法,但獲得壟斷權的方式可以是非法的。由于兩項裁決是在同一天作出的,因此,它們一起被視為代表理性規則。美國法院的進一步案例進一步完善了理性規則,以解決定價和地域市場劃分等問題。世界各地的其他法院,特別是歐洲國家的法院,歐洲法院在裁決影響歐洲共同市場的案件時使用該規則。在最簡單的形式中,理性規則承認有時貿易限制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可能是可取的。例如,創造壟斷的合并或聯合品牌合同實際上可能會將先進技術與優質的客戶服務相結合,使消費者受益。只要在實現壟斷或合同過程中不違反法律,只要壟斷或合同不被用于違法行為,簡單占有壟斷或限制性合同仍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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