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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雷!瑞華審計項目全名單出爐,快來看看有 求一個財務造假案例分析

    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瑞華,進一步卷入風暴中! 上周是29家IPO項目被中止發行。 這次,則是再融資項目被中止,涉及10多家上市公司。 另外,多家上市公司已經宣布和瑞華“解約”。...

    爆雷!瑞華審計項目全名單出爐,快來看看有沒有你的持倉股!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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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瑞華,進一步卷入風暴中!


    上周是29家IPO項目被中止發行。


    這次,則是再融資項目被中止,涉及10多家上市公司。


    另外,多家上市公司已經宣布和瑞華“解約”。

    至此,受瑞華所事件影響的公司已累計達到47家,涉及范圍從上市公司再融資到主板、中小板、創業板IPO,再到科創板IPO,受累公司廣泛。

    若是往前追溯,瑞華前身之一的鵬華所曾多次陷入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丑聞,合并之后的瑞華,在近4年也受到了5次監管處罰。

    比照康得新與輔仁藥業,財務造假案揭露之前的劇情如出一轍:賬上坐擁巨額現金,卻拿不出資金來履行自己的承諾。而在監管部門多次問詢調查之下,財務造假情況大白于眾。

    從輔仁藥業、康得新到華澤退,瑞華難道是A股財務造假的“幫兇”?那經瑞華審計的上市公司,是否都最好回避?


    明星公司連續資金“蒸發”

    審計機構皆是瑞華

    從康得新、輔仁藥業、到大族激光,近期連續遭質疑的明星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機構都是瑞華。

    7月5日,康得新造假被實錘,公司2015-2018年連續財務造假、虛增利潤119億元,實際凈利潤實際為負。證監會表示,康得新所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巨大、手段極其惡劣、違法情節特別嚴重。

    7月16日,輔仁藥業發布2018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擬派發現金紅利6271.58萬元。而在7月19日,輔仁藥業向上交所提交公告稱,因公司資金安排原因,無法按照原定計劃發放紅利。對此,上交所向輔仁藥業發布問詢函,要求其說明原因。

    根據2019年一季報,輔仁藥業貨幣資金期末余額多達18.16億元,不足一個季度的時間,輔仁藥業就連六千余萬的分紅款都拿不出來了?

    7月24日晚間,輔仁藥業公布真相,卻引出更多質疑:根據輔仁藥業財務提供資料顯示,截止7月19日,公司及子公司擁有現金總額1.27億元,其中受限金額1.23億元,未受限金額377.87萬元。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輔仁藥業背后的實控人朱文臣2018年身家達到120億元。

    在上交所對輔仁藥業問詢函中,質疑瑞華年審會計的表述頗多。目前,瑞華尚未回復這些質疑。

    而對于康得新的審計情況,7月28日瑞華所在多個官方渠道發布《關于康得新項目2015年—2018年年報審計主要工作情況的說明》。

    在情況說明中,瑞華所介紹了康得新項目的審計情況。對于康得新四年造假年報的審計工作,瑞華所從業務承接、獨立性核查、公司經營情況、存貨監盤、對重要客戶及供應商的核查、對特殊事項的核查等六大方面進行了說明。



    其中康得新經營情況、存貨、重要客戶及供應商,瑞華所核查的結果是“均未發現異常”,而且還表示瑞華所全面履行了應盡的職責義務


    不過,對于這份說明,投資者卻表示質疑。




    資料來源:網絡

    此外,在瑞華2018年審計的上市公司年報之中,還有一家曾經被外資爆買的大族激光也遭到了質疑。公司重磅投資的歐洲項目歷時8年仍未完成,且投資金額從5000萬元增至如今的10.5億元。對此,深交所要求瑞華核查項目預算多次調整的原因,并說明是否進行了審慎估計。


    47家公司受牽連

    瑞華所遭遇排隊解約

    7月26日,證監會在其官網發布了最新IPO排隊情況,瑞華所承接的正在排隊的29家IPO項目均被暫停,包括主板10家、中小板7家以及創業板12家。其中包括天津同仁堂、中國黃金、博納影業等知名公司。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瑞華所手中除了正常IPO企業項目外,還有科創板項目。除了已經注冊生效的瀾起科技和天準科技外,目前瑞華所正在排隊的項目還有北京國科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龍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普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洛陽建龍微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家。

    聘請瑞華所擔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北京海天瑞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終止了其科創板申請。再加上之前被終止審核的海天瑞聲,目前共有5家由瑞華所負責的科創板受理企業受到影響。

    再融資方面,13家瑞華所負責的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受到影響,僅7月28日晚間就有4家公司公告受影響中止項目。這4家公司分別為百利科技、嘉澳環保、木林森和沃爾核材。

    其中,百利科技為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嘉澳環保為公開增發事項,木林森為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項目,沃爾核材為公開配股項目。

    今日收盤后,萬達電影發布公告,因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事項的審計機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申請中止審查。

    恒逸石化發布公告:因瑞華會計師事務所被立案調查,公司中止可轉債項目審查申請。

    在瑞華負面新聞刷屏下,上市公司忙解約。

    7月24日晚間,天鐵股份公告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綜合考慮公司發展及合作需要,擬聘請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為2019年度外部審計機構。

    另據統計,目前,太陽紙業、通裕重工、尚緯股份等數家公司已陸續與瑞華解約。

    起底瑞華的從業史

    之前多次被調查、處罰

    早前在康得新財務造假一案中,瑞華因“作為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四年年報的審計機構,明顯未履行勤勉盡責的義務,未起到上市公司‘看門人’的作用”而被立案調查。

    其實,這并不是瑞華所第一次被查,往前追溯,瑞華已多次被立案調查和處罰。

    實際上,早在2015年,瑞華所就因為涉嫌幫助輔仁藥業隱瞞關聯交易而遭受到河南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2017年2月,因報審亞太實業2013年年報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按行業準則規定對銀行賬戶實施函證程序等原因,廣東證監局向瑞華開出罰單,被罰沒業務收入95萬元,并處以95萬元的罰款。

    2017年3月,瑞華會所因振隆特產IPO財務造假被證監會公告處罰。作為振隆特產IPO審計機構,瑞華所對振隆特產2012年、2013年及2014年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其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其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起底瑞華這家公司二十年的行業從業史,據財政部網站信息,因國富浩華與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2013年8月,經財政部批準,更名為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加上吸收的利安達部分人員,最后形成了如今的瑞華所。

    而國富浩華在2012年合并了當時華南最大的內資會計師事務所——鵬城所,而鵬城所也是臭名昭著,曾因云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造假而被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而根據媒體的報道,瑞華的康得新審計業務也是從鵬城所承繼而來,曾在康得新年報簽字的數名會計師也大多曾屬鵬城所,也多次受到監管處罰,并且涉及多家上市公司。


    拋開合并之前的鵬華所不說,于2013年7月正式啟用“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這一名稱以來,瑞華也曾多次被證監會處罰: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2018年度業務收入前100家會計師事務所信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自2016年至今共受到5次處罰


    1、審計機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對華澤鈷鎳2013年度、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沒收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130萬元,并處以390萬元的罰款;對相關業務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2、2016年12月6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提供鍵橋通訊(現名為亞聯發展)2012年年報審計服務的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被證監會責令整改。


    PS:鍵橋通訊2012年的年報其實原本聘請的是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后該審計機構被合并,至2016年聘用的則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


    3、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亞太實業2013年年度財務報表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被證監會在2017年1月進行處罰。  


    4、2017年2月22日,財政部、證監會發布通知稱,瑞華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為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本市場秩序,財政部、證監會決定,責令該所自收到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


    自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應根據向財政部、證監會提交的書面整改計劃,于2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   


    5、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公布的消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還分別在2016年、2017年,接收到廣東證監局的罰單,其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勤上光電(現名勤上股份)也是由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審計機構。


    瑞華審計全名單

    有沒有你的持倉公司?


    隨著瑞華所被調查的事件不斷發酵,股民們開始擔心,會不會又有新的雷爆出?瑞華審計的上市公司都是不是都要回避?還是康得新、輔仁藥業的案例只屬于個案,對其他公司并無影響呢?

    (雪球妹特別整理了瑞華審計項目全名單,在文末!)

    讓我們來看看球友們是怎么說的:

    球友“中拉命運共同體 ”:需要參考一下歷史。如果現在是瑞華,一直追溯到前幾年,分以下幾種情況:1.鵬程-國富浩華-瑞華→回避 2.和鵬程合并前的國富浩華-國富浩華-瑞華→可以接受 3.中瑞岳華-瑞華→可以接受 4.直接是瑞華→可以接受。

    球友“紹興趙老哥”:一棒子捶死也太冤了,這事要看是執業注冊會計師個人問題還是公司層面把控問題,如果是個人問題,吊銷執照是肯定的,公司層面也必須出臺個制度來杜絕類似情況發生。

    如果是公司大的層面,那問題就大了。總的來說,有資格審計上市公司并作為披露依據的審計中介,總體上還是可信的,不像一些小的事務所,你想要什么結論,到位了數據就給你到位。

    再從大的層面把控,國家應該對三方中介機構單獨立法,重罰主官違規,必須罰到傾家蕩產,屁股牢底坐穿,才能有效保障中介機構公平公開公正的結論!

    球友“BC飛箭路”:舉個簡單的例子,康德新屬于深市的股票,是否就應該回避全部深市的公司?康美屬于滬市的股票,也否也應該回避全部滬市的公司?瑞華審計的公司中止再融資審核這個不是先例,之前西南證券被調查,其保薦的公司再融資也是全部被暫停。

    球友“驗證朱格拉周期”:沒有必要回避,好的公司依然是好的公司。我比較熟悉事務所,管理咨詢公司那種合伙人運作機制,不同的合伙人之間,項目質量差異真的很大。會計師事務所盡管有質量控制,但不一定能夠細化到每一個環節。而且,注冊會計師本身沒有義務指導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如何使用報表。

    球友“只需要五次”:看了下。比較贊同回避的觀點。鮮有比較出名的公司,卻看到了不少出問題的公司。投資者做投資重要的還是要提高自己的投資能力和認知水平。市場上只有大約10%的公司是真正具有投資價值的企業,另外90%是提供波動的。投資還是應該回歸價值本源。

    球友“文學愛好者” :我有好幾只,不過我很放心。

    1、這329只股票,有很多都是不錯的大白馬,我不信全部的大白馬都在造假

    2、康得新的問題,也不能完全是審計的問題,而且最大的問題也不在審計

    3、多個小心眼總是沒錯的,這個我信,所以,我支持對這些格外的關注,但是我現在持有的暫時不會賣

    球友“吃瓜不吐籽群眾” :沒什么必要,講真的,瑞華也算是國內一線會計事務所了,它都出問題了,其他的事務所就一定干凈?還是得回到股票本身,如果你覺得這家公司財務有問題,或者是看不懂它的商業模式,那不買就可以了嘛,不必去糾結它用的哪家會計事務所,包括督導券商,律師樓這些。

    球友“盡享快樂” :沒有我的持倉。康得新引發的瑞華審計事件,似曾相識的套路重新上演。到底會給瑞華審計全名單帶來多大影響,仍須視監管層對事件管控規模與效應的表現。通俗講,事大事小,由監管說了算。

    那么,你們怎么看呢?以下是瑞華審計全名單,有沒有你的持倉公司?是不是都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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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一個財務造假案例分析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天津磁卡涉嫌銀廣廈式財務欺詐冰山一角,其驗鈔機神話至今沒有最終揭穿,巨額的資金往來也是迷霧重重,這幾年不斷有媒體質疑天津磁卡財務造假,翻閱近幾年來的年報,發現該公司 2002年報出巨虧2.88億元,2003年盈利0.61億元,扣除非經常損益后是虧損1.29億元,2004年盈利0.25億元,但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仍是虧損1.46億元,那么這兩年的非經常性損益到底是什么?這是一家涉嫌嚴重財務造假的公司,雖然這兩年地產價格暴漲使其能繼續燒下去,盡管證監會2003年發布了對天津磁卡的處罰公告(證監罰字[2003]10號),但相形之下,如此浮在水面的造假行徑卻沒有受到監管部門應有的懲處。 著名會計學者李若山教授在《會計謎局》序中寫道:證券市場是什么?是盈利能力極強公司的融資平臺、是優質資本轉讓的交易場所、還是充斥欺詐的冒險樂園?這個簡單問題在設立證券市場之初似乎不是個問題!因為,沒有一個政府會在建立證券市場時,將其變成最后一種類型場所。因為,任何一個國家都知道,證券市場在其國民經濟中所占的重要地位。然而,當人們在證券市場中看到一幕幕只知圈錢、隨后不給回報的騙局,看到一場場占用資金、然后金蟬脫殼的鬧劇時,人們不禁要問:證券市場到底是什么? 2005 年9月28日,審計署在第四號審計結果公告稱:2003年8月,天津某上市公司與天津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開發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簡稱交流中心)分別簽訂資產置換協議,開發公司將其評估價為3 247.61萬元的房產與上市公司的應收款項進行等值置換;交流中心將其評估價為4406.53萬元的房產與上市公司的應收款項進行等值置換。因開發商原因,上述兩處房產均未取得土地及房產產權證,造成資產置換存在風險。該上市公司年報未披露上述兩項債務重組置換的7654.14萬元房產未能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上海萬隆眾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該上市公司進行審計,其注冊會計師未能查出上述問題。 筆者當即發表評論:這家公司是天津磁卡(600800),這不是它第一次受調查了,該公司前幾年也被證監會調查過,但每次調查都是避重就輕,說明該公司背景還是相當深厚的,這家公司涉嫌大面積的造假,與天津廣廈 (銀廣夏造假主體)非常相似,但這幾年來,小事不斷,大事沒出,也真服了它。2003年,證監會曾對天津磁卡2000、2001年報財務造假進行處罰,且看其03年受到證監會處罰(證監罰字[2003]10號)的公告: 經查明,磁卡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一)2000年年報虛增利潤6370萬元 其一、磁卡公司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海卡公司)將委托他人開發的兩項pos 機技術協議轉讓給另三家公司,收取技術轉讓費5500萬元,扣除委托開發成本230萬元,形成營業毛利5270萬元。經查,海卡公司與受托開發方簽訂的委托開發合同規定,海卡公司除了支付了全部開發經費和報酬外,還支付了約定的“技術轉讓費”的,方可對研究開發成果享有完全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但截止年報審計報告日,海卡公司尚欠79萬元開發及轉讓費未付清。海卡公司在尚未享有pos機技術完全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情況下,向三公司轉讓使用權,并將所收取的費用確認為收入,提前確認收入5500萬元,提前確認成本230萬元,虛增利潤5270萬元。 證實此項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記載披露內容的2000年年報、pos機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支付委托開發費用的記帳憑證、匯款憑證等。 其二、磁卡公司披露,公司與吉林天潔天然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天潔)簽訂合同書,向吉林天潔提供價值1200 萬元的計算機硬件設施和價值1100萬元的軟件系統、技術資料和技術服務,至年末,公司將吉林天潔支付的1100萬元作為軟件系統及技術服務收入記入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經查,截止審計報告日,該合同硬件部分尚未履行,天津磁卡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將1100萬元確認為收入,屬提前確認收入,形成等額虛增利潤。 證實此項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記載披露內容的2000年年報、相關合同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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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安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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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的《銀廣夏》,你可以看看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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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田股份,劉姝威曾對其進行分析并引來威脅,當時威脅情況發生時媒體沒有怎么報道,等事情最終水落石出時才全盤托出,當中劉姝威對藍田股份的財務分析是發表在內部刊物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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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律師┃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未依法進行年度財務會計審計即足以令人對其股東的個人財產是否獨立于公司財產產生合理懷疑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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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債權債務律師尹鴻智,為您提供法律咨詢,聯系電話:138 2060 5561


    【裁判要旨】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在缺乏股東相互制約的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損害債權人利益。在此情況下,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降低交易風險,公司法通過年度法定審計和公司人格否認舉證責任倒置來加重公司和股東義務,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制。2.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存在未依法進行年度財務會計審計的情況,則其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足以令人對其股東的個人財產是否獨立于公司財產形成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13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韻建明,男,漢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清徐縣,現住山西省清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華,山西邦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光軍,山西邦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海元鑫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創業路26號南川工業園區管委會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王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成德,男,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東,男,該公司副總經理。
    原審第三人:太原市明興發煤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縣清源鎮北營村村東口北起1戶。
    法定代表人:韻建明,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韻建明因與被上訴人青海元鑫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鑫公司)、原審第三人太原市明興發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興發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青民初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韻建明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法院(2019)青民初34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撤銷一審法院(2018)青執異193號執行裁定,不追加韻建明為被執行人;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元鑫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韻建明提交的《審計報告》能夠證明明興發公司資產與韻建明個人資產相互獨立。因明興發公司2017年未從事經營活動,故未進行2017年度財務審計。同時,雖然韻建明名下有37個金融賬戶,但并不能因此認定其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相互混同。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除需具備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外,還需證明股東存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具有嚴格的證明標準。但一審判決僅因不能排除韻建明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原則的合理懷疑,就認定人格混同,依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三、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577號民事判決已確認韻建明與明興發公司之間不構成財產混同、人格混同。本案一審判決與最高人民法院該生效判決產生沖突。
    元鑫公司辯稱,明興發公司2017年仍有業務發生,韻建明一審中提供的明興發公司《審計報告》內容不真實。明興發公司的應收款項支付至韻建明個人賬戶,即可說明韻建明個人財產與明興發公司財產混同。因此韻建明作為明興發公司的股東,理應對明興發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韻建明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明興發公司未發表陳述意見。
    韻建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2018)青執異193號執行裁定,不得追加韻建明為被執行人;2.本案訴訟費用由元鑫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25日,明興發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韻建明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13日,在元鑫公司與明興發公司、韻建明、趙桂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元鑫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追加韻建明、趙桂萍為被執行人。同年12月27日,一審法院作出(2018)青執異193號執行裁定,追加韻建明為被執行人。韻建明不服該裁定,向一審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6年12月29日,太原市東方國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公司)與明興發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約定合同履行期間為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31日,由國泰公司將運費先行支付至明興發公司法定代表人韻建明個人銀行卡上(卡號為62×××00)。國泰公司分別于2016年12月25日、30日、2017年1月14日、16日、19日、20日、26日向該銀行卡支付運費246360元、274512元、40000元、110000元、10000元、25000元、50000元,以上共計755872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結合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一審法院確定本案爭議焦點為韻建明個人財產是否獨立于作為被執行人的明興發公司財產。韻建明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規定,明興發公司應當對2017、2018年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進行逐年審計并形成兩份年度審計報告。韻建明在本案中所提交的《審計報告》及其所附明興發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顯示,該報告的審計期間僅為2018年度,韻建明未提供2017年度審計報告和財務賬冊,亦未對沒有形成2017年度審計報告作出合理解釋,且該審計報告是為應對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作出。為加強公司治理和監督制約,防止一人股東控制公司,混淆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的行為,更好地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作出必須年度審計的特別規定,以取得保護與規范的平衡。公司法規定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法定審計,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明興發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沒有在每一會計年度進行審計,不能排除韻建明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原則的合理懷疑。
    其二,國泰公司與明興發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履行至2017年1月,國泰公司向韻建明個人銀行卡支付運費,該筆交易事項并未在《審計報告》及所附財務會計資料中顯示,韻建明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釋,也未對公司經營往來款項通過其個人銀行卡支付作出合理解釋。公司之間在資金往來交易中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準則要求使用公司賬戶進行交易結算,以維系法人的獨立性,避免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國泰公司與明興發公司約定并依約多次將運費支付至韻建明個人銀行卡中,與公司應當以自有賬戶進行交易結算的要求不符。同時,韻建明在收到國泰公司支付的運費后,是否將該運費支付給明興發公司,亦或是按合同約定返還給國泰公司,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中未作反映,韻建明也未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認定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
    其三,在一審法院執行程序中,通過執行查詢系統形成韻建明《財產查詢反饋匯總表》,該匯總表顯示韻建明個人名下開立37個金融賬戶,一審法院通知其提交上述賬戶的交易明細清單,韻建明最終僅提交其中部分賬戶交易明細清單。在尾號為5100的個人銀行卡中,發生大額交易,韻建明對交易具體事由未作出解釋;對未提交部分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的解釋,與一審法院《財產查詢反饋匯總表》的查詢結果不符,也未能對此作出合理解釋。故,韻建明提交的個人賬戶交易明細清單也不能證明個人財產未與公司財產發生混同。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韻建明不能證明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韻建明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韻建明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韻建明提交本院(2016)最高法民終577號民事判決,擬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明興發公司財產的事實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元鑫公司對該判決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達到韻建明的證明目的。本院對該判決真實性予以確認。
    通過庭審調查及審查一審、二審證據,本院二審查明:
    1.2017年9月25日前,明興發公司股東為韻建明、趙桂萍夫婦二人。2017年9月25日,該公司股東變更為韻建明一人。
    2.元鑫公司起訴明興發公司、韻建明、趙桂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終577號民事判決,認為元鑫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韻建明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故未予支持元鑫公司請求韻建明對明興發公司欠付煤炭貨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該判決執行階段,經元鑫公司申請,一審法院作出(2018)青執異193號執行裁定,追加韻建明為被執行人。韻建明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3.一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要求韻建明提交明興發公司2017、2018年財務賬冊,韻建明以可能造成商業秘密泄露為由不予提交。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各方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韻建明的個人財產是否獨立于明興發公司財產。對此,本院評析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在缺乏股東相互制約的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同時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規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在此情況下,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降低交易風險,公司法通過年度法定審計和公司人格否認舉證責任倒置來加重公司和股東義務,加強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制。
    本案中,首先,明興發公司于2017年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進行審計形成年度報告。現明興發公司未依法進行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足以令人對明興發公司股東韻建明的個人財產是否獨立于明興發公司財產形成合理懷疑。
    其次,明興發公司股東韻建明提交山西財信會計師事務所晉財信財審[2019]0103號《審計報告》,用以證明公司財產與韻建明個人財產相互獨立。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說明稱該報告系對明興發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的財務進行審計,但《審計報告》所附財務報表僅為明興發公司201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2018年度利潤表及財務報表附注等資料,不包括2017年度財務會計資料。該審計報告不能反映明興發公司2017年度財務狀況。且在一審中一審法院要求韻建明提交明興發公司財務賬冊,韻建明未予提交,該《審計報告》依據的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存疑,故一審法院未予采信該《審計報告》并無不當。同時,根據查明的事實,明興發公司在對外經營過程中,有使用韻建明個人賬戶收取公司往來款項的情形,與公司之間的經濟往來應當通過公司賬戶結算的會計準則相悖,且韻建明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收到明興發公司往來款項后,將該款項轉付給明興發公司。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明興發公司財產獨立于韻建明個人財產,應當由韻建明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本院(2016)最高法民終577號民事判決系2016年12月作出,該判決認定韻建明不應對明興發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是元鑫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韻建明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但該判決作出后,相關事實發生了變化,即:明興發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韻建明以個人賬戶收取明興發公司交易往來款項;明興發公司未能履行前述判決確定的債務。且因明興發公司性質發生變化,本案與前案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亦發生變化。本案中,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韻建明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明興發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而明興發公司未能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務,債權人元鑫公司利益受損,一審法院追加韻建明作為被執行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故韻建明認為一審判決與本院(2016)最高法民終577號民事判決沖突的主
    • 發表于 2020-11-20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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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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