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 不同的事務所對同一財務事項的判斷有可能存在重大差異,這取決于不同事務所對于風險的把握和控制。所以從實務操作的角度來說,這是完全可行的。管理層可以根據...
同一公司在同一年能不能找不同的事務所出具兩份不同的審計報告?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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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
不同的事務所對同一財務事項的判斷有可能存在重大差異,這取決于不同事務所對于風險的把握和控制。所以從實務操作的角度來說,這是完全可行的。管理層可以根據其需要,更換事務所。
上市公司比較麻煩些,因為上市公司在前一年的股東會上就已經做出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了,臨時更換年報事務所,要公告、要開股東會、要券商和獨立董事出意見,要報監管局說明理由。而且在大多數上市公司審計完成后更換當年審計事務所的行為,使得公司粉飾報表的意圖過于明顯,通常有這個事情,當地監管局是必定要作為檢查重點的,完全得不償失。因此上市公司極少有干這種事情的。就算真要換所,也會提前做。
記得曾經有一家大型金融企業,本來年報是四大審的,審了2個月,最后高層不同意四大的審計意見,就想把審計報告廢掉。都3月份了來找我們,開了一個高價,讓我們重新審,1個半月出報告。領導掂量了掂量,咬咬牙,沒接。然后讓一個一般所以1/3的價格拿走了,3周出報告,風平浪靜……
非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話,要不是價錢談不攏,就是有重大財務判斷出現分歧。年報的話多半出不了這個事情,反正不是公眾公司,風險會小很多。所以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必然是出現了特定目的的審計用途。換句話說就是,公司要拿這份報告去辦事兒。所以年報事務所不肯做的話,就多找幾家事務所來做,總有能妥協的。
問題里涉及到一個情況,在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的時候,同一家事務所,對同一家客戶的財務事項的判斷必須是一致的,是不能出具不同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這涉及到會計原則中的一貫性原則。
比如說,去年公司收到一筆財政撥款,去年企業認定是與資產相關的,審計師認同了公司的做法。今年公司利潤不夠,想把之前沒做收入的財政撥款認定是與收益相關的,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在該筆財政撥款沒有出現根本性變化的時候,是不能做出與上年審計報告不同的判斷的。但是如果換一家事務所,就是有可能的,因為對同一事項的判斷和風險的控制兩者是有可能不同的,當然,無論何種判斷都是要基于會計準則的。離開這個前提,明顯違反會計準則的,誰來都沒用。+++是可以的。
樓上王維大叔講的比較委婉和全面。
說得難聽點的話:
我們有很多規模比較小的同行,只要你給錢(往往還是金額很少的錢),你讓他怎么出報告都行。
我自己也經歷過,前一年把企業折騰得太狠了(大約做了一百多個調整分錄,好不容易才同意出具標準報告),第二年人家直接找了一家小所隨便出了一個報告,我略略看了一下,連股本都披露錯了。
這的確是很讓人遺憾的事情。
所以看審計報告的時候也請注意出具報告的會所的規模和業界聲譽。+++有特殊目的,特別是牽扯錢的事情,數額較大的時候,實在不行,可以自己聘請信得過的事務所給你做盡職調查。
反正大所一般都管控很嚴,比如現在在的立信,我去現場帶著幾個人做一個月搞定,結果回來內控審查報告到出具報告也得一個月。被客戶折磨完了,回來被質控老師繼續折磨。+++可以。
但是正常情況下,兩份報告不應該有太大的差異。因為公司的基本情況沒變,大的會計規則沒變,所以最終報告的結果應該是基本一致的。
有一些小的差異是正常的,如王維所說,不同審計機構(在大的會計準則和審計規則固定的前提下)可能對一些細節判斷有差異,所以結果可能有小差別。但不應該“有很大出入”。
如果確實“有很大出入”,有可能如Phoenix所說,企業自己亂編了兩套不同的財務報表,然后審計機構也不負責任的審過了。這樣的財務報表和公司的實際情況相去甚遠,甚至可能根本是假的。
這在小型公司當中并不少見。
放貸款的應該有基本的概念,哪種報表是不可信的,哪種報表是可信的(或者某公司的所有報表都不可信也很正常)。
如果沒有這種基本概念,看看審計師事務所的牌子也有幫助。一般來說四大審的報表可信度最高,國內大所的報告也可以接受。如果是地方性小所出具的報告,恐怕支撐不了大額業務。+++大家講的都是法定審計找兩個事務所出不同的報告,這顯然是特殊的。
我來講下在正常情況下怎么會出現找幾家事務所出具不同的審計報告。
-------------------------------------------------------一個隨隨便便的瘋哥---------------------------------------------
案件一(發生在另一個平行世界):某國內民企在出具完中國法定年度審計報告后,在四月份以后讓某四大所出具一份按國際會計準則編寫的審計報告。某位參與審計的少年(化名)大惑不解,這一家國內民企,又不是國外集團下的子公司,為何要出具兩份審計報告呢,而且第二份審計報告怎么會這么不著急呢?
在艷陽高照的五月末,帶著這樣的疑問,少年走進了這家疑云密布的公司。門口赫然飄著五星紅旗和美利堅星條旗仿佛在向少年訴說著什么。
少年像往常一樣開始了一天的勞作,企業里的所有的人都是黃皮膚,黑眼睛。在健康的黃色膚色的襯托下,黑色的眼睛多了幾份淳樸和寧靜。關于如何審計的按下不表,少年是個有心人,在辛苦的勞作中,還不忘試圖尋找他自己真正需要的“食材”。
終于在審計的最后一天,少年還是什么都沒發現,難耐終于要回家的喜悅,開心的收工了。
萬萬沒想到,回去后,經理主動告訴他,原來這家公司的老板是美籍華人,想把公司賣掉,所以要求編制國際會計準則下的會計報告,給他潛在的國外購買者看。公司底下的員工都不知道,經理當時也沒有告訴少年,是怕少年說漏嘴。
------------------------本故事純屬本人腦洞大開,和現實無關------------------------------------------------------------
所以企業有可能會出具多份審計報告,不過是按不同會計準則編制的。最常見的國際集團下的子公司都會出具兩份審計報告,一份是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審計報告,一份是按他們母公司國家要求的準則下編制的審計報告。
這是非常非常常見的。當然如果出于其他目的,比如案例一的情況,也會出具不同準則下的審計報告。
也有可能在一個會計準則下出具不同的會計報告,是出于不同目的的,不一定是對全部的資產負債表審計。
舉個栗子,國內某高鐵相關公司拿了國家的專項資金,國家要求對這些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非常薄,輕松愉快。
所以在合法情況下,大概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不同的會計準則下的多份審計報告,一種是同一準則下,出于不同目的編制的不同的會計報告。如果同一會計準則,對同樣的內容,隨隨便便找不同的審計師出報告到他滿意為止,那肯定是耍流氓。
(免責申明,所有故事都發生在另一個平行世界,所有人物都是化名,與現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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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
樓上王維大叔講的比較委婉和全面。
說得難聽點的話:
我們有很多規模比較小的同行,只要你給錢(往往還是金額很少的錢),你讓他怎么出報告都行。
我自己也經歷過,前一年把企業折騰得太狠了(大約做了一百多個調整分錄,好不容易才同意出具標準報告),第二年人家直接找了一家小所隨便出了一個報告,我略略看了一下,連股本都披露錯了。
這的確是很讓人遺憾的事情。
所以看審計報告的時候也請注意出具報告的會所的規模和業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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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目的,特別是牽扯錢的事情,數額較大的時候,實在不行,可以自己聘請信得過的事務所給你做盡職調查。
反正大所一般都管控很嚴,比如現在在的立信,我去現場帶著幾個人做一個月搞定,結果回來內控審查報告到出具報告也得一個月。被客戶折磨完了,回來被質控老師繼續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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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但是正常情況下,兩份報告不應該有太大的差異。因為公司的基本情況沒變,大的會計規則沒變,所以最終報告的結果應該是基本一致的。
有一些小的差異是正常的,如王維所說,不同審計機構(在大的會計準則和審計規則固定的前提下)可能對一些細節判斷有差異,所以結果可能有小差別。但不應該“有很大出入”。
如果確實“有很大出入”,有可能如Phoenix所說,企業自己亂編了兩套不同的財務報表,然后審計機構也不負責任的審過了。這樣的財務報表和公司的實際情況相去甚遠,甚至可能根本是假的。
這在小型公司當中并不少見。
放貸款的應該有基本的概念,哪種報表是不可信的,哪種報表是可信的(或者某公司的所有報表都不可信也很正常)。
如果沒有這種基本概念,看看審計師事務所的牌子也有幫助。一般來說四大審的報表可信度最高,國內大所的報告也可以接受。如果是地方性小所出具的報告,恐怕支撐不了大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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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問一下 股權轉讓需要提供審計報告么 是稅務要還是工商要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如果只是股權轉讓就不需要做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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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工商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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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隨你自己的意愿,一般根據公司法,登記管理規定之類的法規,公司股權發生變更,是要經過工商局登記的,但是我相信很多企業私底下買賣股權的也有不少,因為現在股權平價買賣的話,如果公司有盈利的話,新股東是要交一部分個人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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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審計報告騙取貸款,事涉四家會計師事務所!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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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7月份,潤德公司在向天津銀行唐山分行申請銀行匯票承兌過程中,在天寶公司擔保下,被告人焦希志受被告人薛秋生指使,向時為辦公室人員的高某1提供其手寫編造的虛假財務報表。并指使高某1錄入電腦后形成虛假財務類數據、報表,后由高某1交付審計機構制作虛假審計報告,并由高某1將相關虛假貸款資料提交給貸款銀行。此外,為編造貸款資金用途,潤德公司先后與唐山宏潤建材有限公司、燕興商貿有限公司(其實際控制人為潤德公司)簽訂大額虛假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同時高某1受指使偽造兩份潤德公司與天寶公司之間的虛假熟料購銷合同,并制作相應虛假納稅票據。潤德公司在向銀行提供4000萬保證金后,騙取了以上述公司為收款人、票面金額為8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上述匯票經收款人背書后交付潤德公司貼現入賬,后潤德公司在承兌協議到期前補足上述承兌匯票保證金。2、2014年7月份。潤德公司在申請天津銀行唐山分行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過程中,在天寶公司擔保下,被告人焦希志受被告人薛秋生指使后,指使高某1、常某并共同參與制作公司虛假財務報表,三人編造完虛假數據經錄入電腦后形成虛假財務類報表并交付審計機構制作虛假審計報告后交付貸款銀行。此外,為編造貸款資金用途,潤德公司先后與唐山市豐潤區旺鐘源商貿有限公司、唐山宏潤建材有限公司、唐山燕興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虛假大額購銷合同,由此騙取的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現金貸款等合計4000萬元。上述貸款經收款人背書、轉賬等方式后流入潤德公司。后潤德公司將上述借款還清。3、2015年7月份,潤德公司在向天津銀行唐山分行申請現金貸款過程中,在天寶公司擔保下,被告人焦希志受被告人薛秋生指使后,指使高某1、常某并共同參與制作公司虛假財務報表,三人編造完虛假數據經錄入電腦后形成虛假財務類報表并交付審計機構制作虛假審計報告后交付貸款銀行。此外,為編造貸款資金用途,潤德公司與其實際控制企業燕興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了天津銀行唐山分行貸款現金人民幣4000萬元,后上述貸款流入潤德公司。4、2016年7月份,潤德公司為償還潤德公司2015年從天津銀行唐山分行的授信敞口,在天寶公司的擔保下,被告人焦希志受被告人薛秋生指使后,指使常某并共同參與制作公司虛假財務報表。編造完虛假數據經錄入電腦后形成虛假財務類報表,并交付審計機構制作虛假審計報告后交付貸款銀行,騙取天津銀行唐山廣場支行貸款現金4000萬元,并約定利率為年利率5.22%,此筆貸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予償還。
1、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該局向唐山金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調取“關于唐山市潤德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的審計資料”、調取證據清單:河北金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冀金谷會審字[2014]第0622-2號)審計報告、河北金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冀金谷會審字[2014]第0622-3號)審計報告、河北金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冀金谷會審字[2016]1003號)審計報告。2、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該局向河北天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調取“關于唐山潤德水泥有限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等相關文件及材料”、調取證據清單:河北天佳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冀天佳會審字[2015]第0846號)唐山潤德水泥有限公司審計報告、唐山永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唐永華審[2013]第0040號驗資報告。3、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該局向承德順誠會計師事務所調取“承德天寶水泥有限公司2012年度至2016年度審計報告及存檔企業報表”、調取證據清單:承德順誠會計師事務所(2014)承順會所審字第119號承德天寶水泥有限公司審計報告、承德順誠會計師事務所(2015)承順會所審字第347號承德天寶水泥有限公司審計報告、承德順誠會計師事務所(2016)承順會所審字第331號承德天寶水泥有限公司審計報告。
1、2013年申請貸款,銀行需要最近三年的審計報告和2013年貸款之前近期一兩個月的財務報表,焦希志給我的最近三年的企業財務報表、憑證、明細賬等,之后我給玉田忠宏會計師事務所送過去的。后來我取的最近三年的審計報告,但審計報告書的審計公司是唐山市里的河北金谷會計師事務所。2、證人高某3的證言,我是河北金谷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實際投資人。我們都是按照唐山潤德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等憑證進行審計的,出來這些不符合實際的審計結果就是企業報給了我們虛假報表造成的。3、證人馬某的證言,我在河北金谷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是該所審核部負責人。我是按照玉田忠宏會計師事務所范某發過來的電子檔形式的唐山潤德水泥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注釋等數據資料制作的三份審計報告。3、證人張某3的證言,我身體狀況不好,我將我的會計證放在高某3的金谷會計師事務所了,2014年之后我沒有作過相關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4、證人范某的證言,我在玉田忠宏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是所長及注冊會計師。2014年和2016年我的事務所給潤德水泥公司作過審計報告。是潤德水泥公司的一個女孩將潤德水泥公司的相關財務報表及材料給我的,我都是按照潤德水泥公司提供的資料制作的,沒有改動過。5、證人竇某2的證言,我是河北天佳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我所2015年給潤德水泥公司作過2014年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后面的關于潤德水泥公司的財務報表、相關憑證、驗資報告等會計資料是潤德水泥公司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