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許可請求請求法院允許做一些它通常不允許的事情。當法院允許訴訟時,當事人可以得到法院的許可。法院通常有權做出決定,但是,法院通常必須考慮到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困難或偏見,以及請求離開法庭的理由。例如,法院不得準許辯護律師因忘記日期而延遲提出動議。如果律師提交了文件的電子版本,但在過程中遇到技術困難,法院可以考慮該動議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反對一項動議,并辯稱法院不應批準該動議,因為這樣做會在某種程度上損害該方的案件或給予提出動議的一方不公平的好處。法院在作出決定時簽署該動議。法院命令通常是在作出決定之前準備的,并由提交申請的一方提交與原動議一起提出的動議。如果法院的裁決對一方有利,它通常會簽署提交的法院命令。在一些案件中,法官被迫提供書面意見,說明她為什么同意或拒絕一項動議,但法官通常不發表意見。有些人在審判程序中對請求離開法庭的動議發表評論。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通過提出重新考慮的動議來要求法院重新考慮其對動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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