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是指通過審理案件的法官或陪審團的裁決而制定和維持的法律。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源于英國的司法和法律歷史。這些術語和司法方法已經在許多法律體系中找到了自己的方法,這些法律體系起源于英國的法律,例如美國和英國殖民地的其他地區。首先了解每一種制度是什么,最容易理解兩者之間的區別
衡平法案件通常只由法官審理。普通法是指通過法官或陪審團聽證會的裁決而制定和維持的法律判例。這有時也被稱為判例法,在一個依賴普通法的法律體系中,這樣的先例是相當重要的另一方面,衡平法通常是指處理司法公正的判決,通常源于"自然法"的觀念。雖然這兩種法律都源于英國的法律傳統,它們起源于兩個獨立的法院。英國普通法是在法律法庭中確立的,由作為法律淵源和維護者的法官主持。另一方面,衡平法來自衡平法院,這主要是從英國公民對普通法上的裁決向君主上訴的權利演變而來的,君主是司法的最終仲裁者。國王通常會任命他的大臣代替他行事因此,最初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是分開審理的,盡管類似的案件可能在兩個法院審理。在現代法律實踐中,兩個法院是分開審理案件的方式和可以作出的裁決的類型。普通法中的大多數案件都由陪審團,由一名法官作為仲裁人,裁決可以導致懲罰或經濟補償。然而,衡平法案件通常只由對案件作出判決的法官審理,法官可以采取訴訟或停止訴訟的形式一方。例如,盜竊計算機的人,可能會被普通法法院命令將計算機的價值歸還給受冤枉的一方,這是公正的,但可能不公平。另一方面,衡平法法院可以命令將計算機歸還給所有者,以更公平地解決這一情況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起源于英國的司法和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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