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法院使用連帶責任這一術語,而不是連帶責任雖然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的主要后果是受害人只能向一方尋求救濟,它們的不同之處在于,連帶責任適用于有合同安排或在充分知情和同意的情況下共同工作的被告;另一方面,在連帶責任中,當事人可能有獨立的、同時的行為,連帶責任的相對物是按比例或按比例的賠償責任,即每一被告只對自己應得的賠償責任承擔責任例如,銀行銀團同意向借款人墊付貸款,但貸款合同規定,每家銀行對自己的貸款承擔各自的責任,如果一家銀行未能履行其部分貸款,借款人只能向該銀行申請救濟,而不能向銀團中的其他銀行申請救濟在美國,法院使用連帶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基礎是被告承擔責任為了分擔責任,免除原告正在進行的訴訟費用,以及如果其中一名被告無法支付其部分,原告將面臨賠償不足的風險。該原則的批評者抱怨說,一個制度的不公正,迫使最低責任的"口袋里的"被告,他可能只在遙遠的一個事件中參與,在訴訟中支付全部賠償金,因為真正的罪魁禍首是資不抵債的。例如,想象一個案例,一個醉酒的司機沖進一個店面,殺死了一個顧客。購物者的家人不能從破產失業的司機那里得到任何東西,但他們的律師也起訴了這家商店,希望能在與大連鎖店的大和解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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