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發展和基本人權概念的采納權利改變了管轄權的格局。通常,管轄權是領土性的。一個國家有責任起訴在其境內犯下的罪行的人。允許任何外部國家或實體進入一個國家并對該國控制的事務和公民行使權力,這違背了國家至上的長期理念國際法和基本人權概念的采納改變了管轄權的格局,由于納粹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犯下的暴行以及隨后發生的種族滅絕和對平民的毀滅性國家或軍事行動,世界發展了人道主義法的原則,即這些國家的國際管轄權最終是由國際法庭授權批準的2002年,國際社會設立了國際刑事法院,作為處理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論壇,在行為發生國無法有效起訴被告人的任何案件中,國際刑事法院都對其行使國際管轄權,國際刑事法院行使補充管轄權,或替代一國在這一問題上的自然管轄權。國際管轄權是國際刑事法院權力的一個組成部分,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保護平民和譴責暴行的原則,國際管轄權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但是,反對者認為這種管轄權過于武斷、無組織、不以法律程序為基礎,認為領土管轄權在歷史上一直是國家對個人實施控制的適當機制,仍然是最好的方法,即使是針對那些觸動良心的針對民眾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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