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沖突時期,社會被迫在兩種對立的力量中作出選擇:和平的愿望和令人不安的發動戰爭的可能性,它通常意味著"正義戰爭"或"發動戰爭的權利"。這一理論為宣戰制定了指導方針,使國家間的每一場沖突都不會演變成軍事暴力,它還承認...
                    
                    
                        在沖突時期,社會被迫在兩種對立的力量中作出選擇:和平的愿望和令人不安的發動戰爭的可能性,它通常意味著"正義戰爭"或"發動戰爭的權利"。這一理論為宣戰制定了指導方針,使國家間的每一場沖突都不會演變成軍事暴力,它還承認,任何戰爭都必須在考慮某些道德條款的情況下進行,這些道德條款主要涉及潛在戰爭的原因和可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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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一堆書后面的女人說,任何戰爭都必須有正當理由。換句話說,武裝沖突決不能由錯誤的意圖引起。帝國主義的侵略就是這樣一種錯誤的意圖。大多數國家認為自衛或保衛盟國是正當事業的一個有效例子。只有在所有其他和平措施都已用盡的情況下才進行戰爭,這是另一個組成部分調解和經濟制裁是宣戰的兩種常見選擇。1945年《聯合國憲章》規定戰爭是最后手段。其他三種理想包括:主管當局、成本效益分析,第一個理想考慮的是宣布戰爭的個人或團體是否有權這樣做。例如,許多國家可能不承認一個所謂的獨裁者的宣戰,而一個公認的政府權威可能會獲得更多的支持宣戰也要權衡宣戰的收益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經濟損失和生命損失,當事方也應確定他們是否有在武裝沖突中獲勝的合理機會。20世紀,各國之間簽訂了若干條約和條約,為《物權法》提供了法律定義和依據。《聯合國憲章》規定譴責在武裝沖突中使用武力征服一個公認的獨立地區,目的是使該地區成為侵略方的領土。許多國家之間的這項協定還建議聯合國成員國批準隨后的戰爭宣言。另外兩項多國條約有助于制定制裁侵略性條約,無理戰爭:1928年的《凱洛格-布里安條約》和1945年的《紐倫堡憲章》。一般來說,任何官方的戰爭法律都必須得到居住在該地區的任何軍事人員或平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