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犯在訊問期間可以放棄讓律師在場的權利在放棄自己的權利之前,首先要被法院視為"合理的"。他應該具有健全的心智,并且應該達到法定年齡。可以放棄的權利是憲法、法律或合同賦予的權利。有時,員工在被錄用前簽訂某些合同時,會自動放棄自己的權利,有些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包括訴訟權、保密權甚至言論自由權
雇員的法定權利包括免受不公平解雇的保護。一個人必須自愿放棄其權利的要求是由法律虛構決定的,假定一個人知道他放棄的權利。這種假設的一個常見例子是在逮捕一個人的過程中在美國,憲法規定,執法人員在訊問過程中告知被逮捕人其米蘭達權利,或"保持沉默并擁有稱職和獨立律師的權利"或律師。如果此人突然說出話來,不管是無意的還是自發的,他就失去了米蘭達的權利,他的行為可以解釋為棄權。
侵犯個人法定權利可能導致起訴和處罰在法庭訴訟中,放棄你的權利的行為可以是認罪的形式。認罪的嫌疑人即使不是真正的犯罪人,也會放棄接受陪審團見證的公正審判的權利,也放棄讓證人為他作證或對他不利的權利,以及為自己作證。在某些情況下,嫌疑人也放棄了上訴的權利。這種情況下,這類案件要求當事人簽署并寫下一份放棄權利的聲明,以此作為其意圖的證據。比通常情況下,放棄權利會導致問題和不公正,有時放棄一次權利可以解釋為以后放棄權利;有時,放棄權利和利益不僅意味著放棄一項權利,還意味著拒絕獲得某項權利。例如,一個人不反對在法律文件中錯誤地列入或排除其姓名,則他拒絕接受法院訊問的權利
放棄權利的個人不能再讓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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