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排放車輛(LEV)是指與類似車輛相比,作為其發動機運行的副產品而排放的污染明顯較少的車輛。該術語通常用于描述任何此類車輛,它也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提出的排放標準的具體名稱。加州LEV標準于1994年推出,2003年到期,被LEV...
低排放車輛(LEV)是指與類似車輛相比,作為其發動機運行的副產品而排放的污染明顯較少的車輛。該術語通常用于描述任何此類車輛,它也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提出的排放標準的具體名稱。加州LEV標準于1994年推出,2003年到期,被LEV II標準取代。這些標準根據發動機排氣中發現的污染物量,為什么是低排放車輛設定了法律定義。第三個級別,LEV III建議在2014年推出。

插電式混合動力車,低排放車輛的一種類型。減排車輛分為幾個類別,其中低排放車輛是最不嚴格的。排放更低的車輛可以被稱為超低排放車輛或超低排放車輛,每一個標準都有一個固定的定義。原來的低排放汽車標準也根據車型有不同的規格。例如,重型載貨汽車的標準不同于乘用車的標準,但是柴油和汽油發動機的標準是平等的。

減少了排放車輛分為幾類。LEV標準的車輛排放量以克/英里為單位進行測量,起初這似乎是一個奇怪的系統,但它提供了一個基線,允許任何車輛與任何其他車輛進行公平比較。LEV標準規定的排放成分包括所有非甲烷有機氣體,所有氮氧化物、甲醛、一氧化碳和顆粒物。對于里程數或使用年限較長的車輛,允許的水平設置得稍高一些例如,對于使用壽命小于50000英里或小于5年的低排放車輛,一氧化碳排放量不得超過每英里3.4克。LEV標準的第二層,即2004年款車輛采用的LEV II,改變了某些車輛的分類方式。這種分類變化是旨在反映輕型卡車和運動型多用途車(SUV)作為乘用車的使用量的增加。對于LEV II標準,這些車輛必須符合與乘用車相同的標準。這兩個標準之間的差異是顯著的,但對每一類污染物都不相同。例如,在LEV標準下,同一輛乘用車每英里允許排放3.4克的一氧化碳,其排放量仍然是相同的,但所有氮氧化物的含量只有0.05克/英里,而在最初的LEV標準下為0.4克/英里。低排放車輛定義的標準因國家而異,甚至在美國各州內也不盡相同。然而,加州的標準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行業標準,因為這些標準是世界上最嚴格的標準之一,希望在一個非常龐大、利潤豐厚的市場銷售汽車的汽車制造商必須遵守這些標準。隨著其他國家政府開始制定自己的標準,這種情況可能會在未來某個時候發生變化,其中一項可能取代加州標準,成為汽車工業的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