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法屬于一類非法交易,一方當事人因為受到威脅,如果不這樣做,就會造成惡劣后果,因而有動機從事這種交易。有時,威脅就足以構成這一罪行。雖然概述這一罪行的刑法典則有所不同,各種各樣的威脅可能會導致對敲詐者的指控...
敲詐勒索法屬于一類非法交易,一方當事人因為受到威脅,如果不這樣做,就會造成惡劣后果,因而有動機從事這種交易。有時,威脅就足以構成這一罪行。雖然概述這一罪行的刑法典則有所不同,各種各樣的威脅可能會導致對敲詐者的指控。然而,要證明犯罪行為的發生可能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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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機上交談的女商人對勒索法有一些誤解,例如認為犯罪僅限于暴力威脅。暴力,或者甚至暴力威脅,一般都不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受害者可能會被引誘參與這些交易,因為這些威脅會泄露信息,損害他們的職業、聲譽,或者婚姻。這種犯罪也可能涉及到受害人受到威脅,說某人會在刑事訴訟中指證她,或者向移民局報告她的非法身份。一個擔心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害的人甚至可能是敲詐的受害者。另一個常見的誤解是對敲詐的誤解要違反法律,被告必須向受害人索要金錢。事實上,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一個人因索取包括珠寶、汽車或藝術品在內的多種財產而被判有罪。此外,要求一個人做某件事也可以歸入這一犯罪范疇。例如,一個人威脅簽訂合同或實施性行為可能被視為敲詐的受害者。敲詐的一個方面往往因司法管轄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這就是犯罪發生的時間點。在有些地方,當提出非法要求或主張時,即構成犯罪在其他地方,在根據勒索法定罪之前,必須進行交換。勒索通常很難證明,因為只有受害者的證詞才是可用的證據。當指控完全基于威脅而沒有發生交換時,尤其如此。在某些地方,勒索法已經改變戲劇性的是,人們相信這一罪行源于普通法。在那個法律體系下,敲詐是一種僅限于公職人員的犯罪。他們是在濫用權力謀取私利時犯下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刑法已經擴展到允許普通公民被指控敲詐勒索,其他的則保持了犯罪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