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優勢定律最早由在英國倫敦工作的經濟學家大衛·里卡多提出,在19世紀上半葉,他的著作建立在亞當·斯密提出的絕對優勢理論等以前的經濟思想的基礎上。斯密建議一個國家應該使用那些它具有絕對優勢的產品進行國際貿易...
比較優勢定律最早由在英國倫敦工作的經濟學家大衛·里卡多提出,在19世紀上半葉,他的著作建立在亞當·斯密提出的絕對優勢理論等以前的經濟思想的基礎上。斯密建議一個國家應該使用那些它具有絕對優勢的產品進行國際貿易,這意味著它可以制造出比其他國家更有效率的產品李嘉圖更進一步指出,一個國家專門從事其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是有意義的,這意味著該國生產某些商品或服務的機會成本低于其他國家。通過專門從事這些商品和服務并從事國際貿易,一個國家可能會增加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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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拿著公文包,比較優勢法則使用機會成本的概念,它著眼于相同資源的可用替代用途。例如,如果英國能在20小時內生產一個單位的奶酪,在30小時內生產一個單位的葡萄酒,而丹麥可以生產一個單位的葡萄酒一個單位的奶酪在10小時內,一個單位的葡萄酒在25小時內,那么丹麥在這兩個產品中都具有絕對優勢。然而,當英國生產一個單位的葡萄酒時,它跳過了1.5個單位的奶酪,而丹麥卻跳過了2.5個單位的奶酪,這使得丹麥生產葡萄酒的機會成本大于英國,盡管丹麥有絕對的優勢。因此,在這個例子中,可以說英國,在釀造葡萄酒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如果英國專門生產葡萄酒,而丹麥專門生產奶酪——在這個例子中它保留了比較優勢——兩國都可以通過從事國際貿易來增加總產量和國民收入李嘉圖提出的比較優勢定律是建立在生產成本不變、運輸成本為零、產品在任何地方都完全相同的假設基礎上,該理論還假定生產要素(如資本)是流動的,沒有關稅,而且買方和賣方對市場有著完美的了解,這個理論只考慮了勞動力成本,因為李嘉圖認為所有的成本歸根結底都可以歸結為勞動力成本,這一觀點被稱為勞動價值論,在現代世界,比較優勢定律可能被認為與貿易有一定的關聯性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盡管它的運作在工業化國家之間的貿易中不那么明顯。